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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八级伤残"之后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8 04:20)     点击:907

  

  “天有不测风云”这句话,用来形容现在的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居民杨春平的遭遇实在恰当不过的了。杨春平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疾驶的公共汽车撞伤,没想到就是这么一撞,造成杨春平八级伤残。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尚幼的儿女。今后的生活该怎么办,杨春平夫妇想都不敢想。

  2002年7月3日,杨春平像往常一样下班骑着摩托车回家,他根本没有想到致命的危险正在逼近他。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司机王增庭驾驶黑K11529号公交车违章驾驶,撞上了杨春平的车,造成了他上颌骨骨折、双腿骨多处骨折、身体多处外伤、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将杨春平送进七台河、哈尔滨各大医院进行长达一年的治疗。

  2004年10月29日,公安交警部门对杨春平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杨被定为八级伤残。2005年6月,双方当事人商定协商赔偿,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只同意给杨春平4万元赔偿费。然而,4万元真的能满足一个不能正常劳动的人今后几十年的生活费用吗?真的能支撑起他的家庭生活吗?

  “这仅仅的4万元要如何养活父母、养育子女、维持家庭生计?我这个样子还怎么工作?怎么养家?”杨春平心如死灰。无奈之下,只有寻求法律的帮助,让法律来为自己说话。

  2005年9月21日,杨春平将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共汽车公司增加对他的赔偿额度。法院在确认证据的情况下,判定公共汽车公司要赔偿杨春平164897.03元,由于公共汽车公司之前已经给杨春平支付86700元的治疗,现支付余款78197.03元。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物质性赔偿。这些法院在核实后都能给予支持。

  双方关于赔偿问题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方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原告方代理人认为原告身体多处伤残,金钱是远远难以弥补其精神上的损失,认为法院应支持原告的意见。原告的情况虽然很值得人同情,但没有对精神受损害程度、后果、赔偿数额进行举证,法院最终没有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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